除氧器是锅炉及供热系统关键设备之一,如除氧器除氧能力差,将对锅炉给水管道、省煤器和其它附属设备造成严重腐蚀,引起的经济损失将是除氧器造价的几十或几百倍,国家电力部因此对除氧器含氧量提出了部分标准,即大气式除氧器给水含氧量应小于15цɡ/L,压力式除氧器给水含氧量应小于7цɡ/L。
停运原因
⑴当负荷小于20%额定负荷时,除氧器由四抽切换为辅汽加热,维持0.147MPa定压运行。
⑵当机组停止运行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除氧器上水。
⑶除氧器若停运两个月以上,应采用充氮保护,切断一切汽源、水源,放尽水箱余水,关闭放水阀,全面隔离后开启充氮总门和隔离门,对除氧器充氮并维持一定压力。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3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