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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反馈(截止6月20日),标志着石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将迎来重大变革。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全盐量首次被纳入石化行业管控体系,作为与全氟辛酸、综合毒性并列的三大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之一。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我国环保监管从单一理化指标向综合毒性评价的转变,更体现了对石化行业高盐废水环境危害的科学认知和精准管控的升级。
一、全盐量管控的背景与科学依据
(一) 环境危害的现实需求
高盐废水已成为石化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高盐度会显著抑制微生物活性,影响生物处理工艺的效能,导致处理系统不稳定;其次,高盐废水对管道、设备腐蚀严重,增加维护成本和安全隐患;最后,长期排放会导致土壤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例如,2026年4月披露的湖北洪湖市某合作社违规排放含盐废水案例,仅一个雨季就导致62亩耕地表层1厘米耕作层永久性盐渍化,无法耕种。这一案例直接印证了高盐废水对土壤和地表水的严重生态威胁。
同时,石化废水具有"一杂两高一难"的特点,即组成复杂、高浓度、高生物毒性、难降解。根据2024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石化行业CODCr排放量占全部工业源的13.7%,位居前列。然而,现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自2015年发布后,长期缺乏对全盐量的管控要求,导致行业在处理高盐废水时缺乏明确指引。
(二) 工业园区集中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石化企业"退城入园"趋势加速,间接排放的企业占比已高达约94%,其中53%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4%排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已从传统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似工艺,逐步转向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专业化模式。然而,原标准对间接排放的管控相对保守,未充分考虑工业园区污水厂与城镇污水厂处理能力的差异,导致企业面临重复治理、成本增加等问题。
全盐量管控的引入,正是对这一行业发展趋势的精准响应。通过明确不同排放去向的盐分限值要求,以及允许部分园区通过协商确定排放浓度限值,新规为工业园区污水协同处理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企业降低处理成本,实现精准治污。
(三) 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百九十三条则禁止稀释排放,为全盐量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将全氟辛酸等新污染物纳入管控范围,与全盐量管控形成政策协同。
2024年5月发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已初步引入全盐量管控,将直接排放限值定为8000mg/L,间接排放限值为3000mg/L(排入城镇污水厂)和6000mg/L(排入专业或综合工业污水厂)。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煤化工生产设施和石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管控体系,实现了对石化产业链的全链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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