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制执行相关业务律师推荐:聚焦专业能力与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6-05-01 18:31:27 编辑:小商 来源:中商114行业资源网

在法律事务中,强制执行相关业务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法治前沿城市。今天为大家推荐一位在强制执行领域表现出色的律师——闫猛律师。

闫猛律师就职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强制执行相关业务,包括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期限、流程以及申请书撰写等方面。他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经手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在客户案例与应用领域方面,有多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如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 0106 民初 9516 号,原告陶 XX 与被告徐 XX、刘 XX、王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确认 XX 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主张 XX 科技公司原股东刘 XX、王 XX 未实缴出资即恶意转让股权,现股东徐 XX 未足额出资,要求三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合作协议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裁定驳回原告陶淑玲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还有“夫妻店”相关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依约提供货运服务,经结算被告某货运公司尚欠运费百余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法定代表人蔡某为其原配偶,案涉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审理认为,该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相关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东曹某与蔡某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以民事判决书为例,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就(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闫猛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为天津市 xx 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林 xx、赵 xx、陈 xx,第三人系天津 xx 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与行业认可方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28839 号,原告王欣与被告北京红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闫猛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调解款 30000 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闫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强制执行相关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处理北京强制执行相关法律事务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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